一般情況下每個船公司重量政策都不同,大約標準就是不以損壞集裝箱為標準。 處于艙位與重量的平衡考慮。每條集裝箱船都有一定的艙位和重量限制,但具體在某條航線上,艙位和重量并不總是剛剛好平衡用完的。矛盾往往發生在出重貨比較集中的華北地區,船舶的重量已經到了,艙位還少很多,為了彌補這種艙位損失,船公司往往采取加價策略,即貨重超過多少噸后加收額外的運費。也有船公司不是用自己船,而是買其他船公司的艙位來運輸的,對重量的限制會更加嚴格,因為船公司之間的艙位買賣一都是按照1TEU=14TONS或者16TONS的標準來計算的,超過重量的不給上船。 在爆艙時期,根據航線熱度不同,船公司對每個箱型的限重都會相應下調。 訂艙時,最晚出貨時就要向貨代詢問關于船公司的限重問題。如果沒有確認而貨物又是重貨的話就有風險,有些船公司超重后,不會有任何溝通余地,直接讓發貨人拖貨、出港、掏貨 然后重新過磅。這些費用就不好控制了。
集裝箱船靠碼頭后,一般都需要碼頭的吊機進行裝卸作業,然后用卡車拖到集裝箱堆場再用叉車吊下來。如果集裝箱的重量超過機械負荷,就會給碼頭和堆場的作業造成困難,所以,對一些設備比較落后的小港口,船公司一般都會提前告知該港口的限重,超過此限的不收。
不同航線,船司運力是按照貨物裝卸港掛靠順序和貨物出口種類和熱度不同來安排的,加之目的港設備操作的負荷問題,不同航線大小柜的限重自然也有不同。
1、船公司超重 與船東商量,補交超重費,其他按正常走; 2、港區有自行規定的超重 如果在進港時發現超重,需和港區交涉,補交超重費加人工搞定費或者掏箱重裝; 3、目的港超重
從2016年7月1日開始,國際海事組織(IMO)將實施《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公約)關于出口集裝箱重量查核的相關要求,該規定明確要求,從當天起,托運人(貨主)將要為所有出口集裝箱申報查核總重量(VGM),凡無驗證總重的集裝箱將不得裝船。 新規定將提高航運安全性.誤報的集裝箱重量對船舶、卡車和碼頭設備的穩性具有嚴重影響,并可對該行業中的工人安全構成威脅,甚至危及生命。誤報重量似乎是普遍現象,當集裝箱在事故后稱重時,所獲總量結果經常與其貨物艙單上數據不同。就該問題的長期爭議已導致對SOLAS公約的修訂,以確保 所有集裝箱重量精 確申報。 新SOLAS公約規定的原則是簡單的,自 2016年7月1日起,所有集裝箱在其裝船前要強制性稱重。集裝箱重量可用兩種方法之一來確定。集裝箱可在其已裝貨后稱重,或可代之以將貨箱的所有內容物 品稱重,并且該重量可加上集裝箱皮重合并計算。無論以何種方式,對其重量不允許主觀推算。 積極參與集裝箱供應鏈的各個方面將在某種程度上受到此新規定影響。船舶經營人和碼頭經營人被要求將經驗證的集裝箱重量運用于配載計劃。為了讓他們以及時方式得到信息,托運人將必須與訂艙代理或貨運代理分享該驗證重量。這顯然要求達成有關程序新協議,以及修改現有的信息技術(IT)系統。 托運人(或托運人責任下的第三方)被要求對裝貨的集裝箱或其全部內容稱重,這取決于其所選方法。所用的稱重設備必須滿足國家的認證和校準要求。SOLAS公約修正案要求重量驗證程序必須簽名,特定人員必須按代表托運人已驗證重量計算精度程序來命名和確定。承運人可依賴此簽名驗證重量作為準確重量。
(本文來源于“海運網”)